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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2007-1-22 19:25:44( 浏览次数: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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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到2004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416—1995,《民有建筑工程内部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6356—1996,《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18883—2002,均明确了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氡浓度控制标准。2004年国家住在与居住环境工程中心制订的《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2004版)》中也将氡浓度控制标准列入了人居健康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素之中。其中,《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6356—1996规定:(1)已建的地下建筑的行动平衡当量浓度为400(贝克);(2)待建的地下建筑的行动平衡当量浓度为200(贝克).这是基于我国地下建筑使用情况,即通常不作为永久性住宅考虑。若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则应采用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水平,《民用建筑工程内部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规定:I 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师等)氡浓度限量≤200;II 类民用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车室、餐厅、理发店等)氡浓度限量≤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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