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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辐射有关的法律法规

    2006/9/13 10:18:00

    说明:辐射分为电离辐射电磁辐射两类

    电离辐射:

    1. 《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2.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6-93
      本标准规定了油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
      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3. 《反应堆退役辐射防护规定》GB11850-89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辐射防护标准、原则、基本要求与措施,主要适用于生产堆
      的退役,也适用于研究试验堆的退役。


    4.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储藏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
      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5.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规定》GB11928-89
      本标准规定了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的要求。适用于产生放射性固体废
      物的任何实践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储存。

    6.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2711-91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的设计、制造要求;放射性限值
      和表面污染限值;标志和检签及堆储搬运操作要求等。适用于各类设施,核研究所及同
      位素和应用单位所产生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

    7. 《使用后装放射治疗源的基本要求》EJ/T 766-93
      本标准适用于后装放射治疗用钴-60g源,铯-137g源和铱-192g源等的使用。

    8.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8-93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环境管理原则,程序及要求,适用于生产堆及研究试验堆。

    9.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16138-1995
      本标准提出了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使用碘化钾的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放
      射性污染事故。

    10.《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8921-88
      为限制农田和农作物因施用磷肥而受到放射性污染,使之达到对人体无害的水平,保证
      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标准。

    11.《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5-83或ISO2919-1980
      本标准系按照密封源的各种典型使用方式,规定了源的分级和质量控制方法,作为生产
      单位在研究密封放射源时,必须遵守本标准。

    1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分类分级准则,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
      处理,整备,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13.《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12379-90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
      环境核辐射监测。

    14.《环境贯穿辐射监测一般规定》EJ379-89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中天然贯穿辐射和人工产生的贯穿辐射的检测目的,要求以及使用
      的仪器和方法。

    15.《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11216-89
      本标准规定了制定和执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16.《用半导体谱仪分析低比活度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11713-89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变能量分辨能力的半导体g射线能谱仪分析低比活度g放射性核素的固
      态、液态或可以转化为这两种物态的均匀样品的常规方法。

    1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
      位和个人。

    18.《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 1987年7月16日)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和教学及其它放射性同位素和
      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19.《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1990年6月26日)
      为了加强对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保
      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电磁辐射:  

    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7年3月25日)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
      括信息传递中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
      电磁辐射。

    2.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1996   
      为了对电磁辐射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提高电磁辐射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导则。

    3. 《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7349-87
      本标准规定了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产生的无线电干扰进行现场测量使用的方法。本
      标准适用于交流电压等级为500KV及以下正常运行的变压架空输电线和变电站,频率范围
      为0.15-30MHZ的无线电干扰测量。

    4.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  
      本规范适用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也可以参照本规范适用
      于110KV,220KV及330KV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5. 《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
      本标准规定了变压交流架空输电线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适用于运行时间半年
      以上的110~500KV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产生的频率为0.15~30MHZ的无线电干扰。

    6. 《城市无线电噪声测量方法》GB/T15658-1995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无线电噪声场强的地面测量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适用于0.15~1000MHZ
      无线电业务的保护。

    7. 《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本标准规定了地球站电磁环境干扰允许值。适用于工作频率为1GHZ~40GHZ同步卫星通讯系
      统地球站,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以及海岸地球站。

    8.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
      本标准使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管理和作为非航空导航设施与航空无线电导航台
      站电磁兼容的准则。

    9.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9254-1998
      本标准旨在对适用范围(9KHZ~400GHZ)范围内的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电平给出统一的要求,
      确定骚扰限值,规定测量方法,规范运行的条件和试验数据的处理。

    10.《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GB    13618-92
      本标准规定了对空情报雷达站对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铁路,汽车公路和工、科、医射
      频设备等电磁辐射的防护要求,并规定了对空情报雷达站和其他无线电业务之间协调的依据。
      使用于工作频率为80~3000MHZ的对空雷达站。

    11.《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6-92
      本标准规定了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干扰允许值。使用于工作频率为1GHZ~40GHZ视距微波接力
      传输系统台站。

    12.《电磁兼容.综述电磁兼容术语和定义的应用与解释》GB/T17624.1-1998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阐述并解释对电磁兼容系统设计和评估中的基本概念和实际应用具有重要
      意义的各种术语。

    13.《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4-92
      本标准规定了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于频率为1.5~30MHZ的固
      定无线电测向台站。

    14.《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和限值》GB4824-1996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的电磁骚扰特性的测量方法以及限值等。

    15.《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GB/T6113-1995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测量无线电干扰电压,干扰电流和干扰场强的测量设备的电气性能和机械
      特性,其频率范围为9KHZ~18GHZ。此外,对于不连续干扰测量的专用设备也提出了要求。这
      些要求包括无线电干扰的宽带测量和窄带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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