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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

    2009/9/24 22:34:00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

    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

     

    (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二月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1.4 废物库的性质与分类... 1

    1.5 废物库的形式... 2

    1.6 废物库的库容和设计寿命... 2

    1.7 废物库接收的废物和放射性水平... 2

    2  选址... 3

    2.1 一般要求... 3

    2.2 选址的步骤... 3

    2.2.1 初选... 3

    2.2.2 场址确定... 3

    2.3 场址条件... 4

    2.3.1 场址的自然条件... 4

    2.3.2 场址的社会与经济条件... 4

    2.4 应收集的基本资料... 5

    3  设计... 6

    3.1 设计阶段的划分... 6

    3.2 设计依据... 6

    3.3 引用标准... 6

    3.4 设计原则... 7

    3.5 设计输入... 8

    3.6 工程项目组成及总图布置... 8

    3.6.1 工程的子项及其任务... 8

    3.6.2 总图布置... 9

    3.7 工艺过程和布置... 9

    3.7.1 废物接收... 10

    3.7.2 废物贮存库... 10

    3.7.3 废物处理车间... 13

    3.8 辐射防护... 14

    3.8.1 辐射防护设计原则... 14

    3.8.2 辐射分区... 14

    3.8.3 辐射屏蔽设计... 15

    3.8.4 辐射监测... 16

    3.8.5 个人防护... 16

    3.8.6 环境监测... 17

    3.9 建筑... 17

    3.9.1 建筑布置... 17

    3.9.2 建筑防火等级... 18

    3.9.3 地面设计... 18

    3.9.4 屋面设计... 18

    3.9.5 建筑涂装... 18

    3.9.6 门窗设计... 19

    3.9.7 地下部分设计... 19

    3.10 结构... 19

    3.10.1 基本准则... 19

    3.10.2 结构荷载和荷载组合... 19

    3.10.3 混凝土结构... 20

    3.10.4 废源贮存坑和盖板设计... 20

    3.10.5 地下或半地下的废物库设计... 21

    3.11 通风... 21

    3.11.1 通风设计原则... 21

    3.11.2 通风换气次数... 21

    3.12 给排水... 22

    3.13 电气... 22

    3.14 通信... 22

    3.15 安全保卫... 22

    3.15.1 出入口控制系统... 22

    3.15.2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23

    3.15.3 周界照明和报警系统... 23

    3.16 环境影响与辐射安全评价... 23

    3.16.1 环境影响评价... 23

    3.16.2 辐射安全评估... 23

    3.17 事故预防和应急... 24

    3.17.1 可能发生的事故... 24

    3.17.2 事故预防措施... 24

    3.17.3 事故应急措施... 24

    3.18 退役... 24

    3.18.1 一般原则... 24

    3.18.2 退役计划... 25

    3.19 质量保证... 25

    3.19.1 一般要求... 25

    3.19.2 质量保证大纲的基本要求... 25

    3.20 人员编制... 26

    4  建造... 27

    4.1 总则... 27

    4.1.1 引用标准... 27

    4.1.2 质量计划... 27

    4.1.3 不符合项处理... 28

    4.2 土石方工程... 28

    4.3 钢筋混凝土工程... 28

    4.3.1 材料、材料运输和贮存... 28

    4.3.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29

    4.3.3 混凝土搅拌... 29

    4.3.4 混凝土的表面处理... 29

    4.4 预制盖板... 29

    4.5 涂料施工... 30

    4.5.1 涂料要求... 30

    4.5.2 混凝土表面处理... 30

    4.5.3 涂料施工... 31

    4.5.4 涂装质量的检验... 32

    4.6 土建工程验收... 32

    4.7 安装工程... 33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核技术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以下简称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工作,促进核技术的利用,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安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

    1.3 编制依据
    本规范的编制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⑶ 《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

    1.4 废物库的性质与分类
    废物库是地区性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贮存库,属社会公益性环境保护设施。

    废物库主要接收来自工农业、科研、医疗、教学等领域在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和不再使用的或废弃的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源)。废物库中贮存的废物应是可回取的,废物库应实行动态管理,满足周转使用的需要。

    根据地区废物产生的形态和量以及废物处理、整备能力的情况,废物库可分为二类:包括废物处理、整备装置和废物贮存设施的一类库和仅设贮存设施的二类库。

    1.5 废物库的形式
    废物库可根据当地条件和选址结果采用地面、地下、半地下或洞穴库的形式。

    1.6 废物库的库容和设计寿命
    应根据当地核技术应用的具体情况确定废物库的库容,一般有效库容不应小于500m3。设计寿命不得低于100年。

    1.7 废物库接收的废物和放射性水平
    废物库接收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不应超过GB9133规定的低放水平。接收的单个废密封放射源或不在用密封放射源的活度一般不应超过4×1012Bq(100Ci)。贮存设施仅接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废物包和废放射源。

     

    2  选址
    2.1 一般要求
    废物库的选址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⑴ 满足废物库的建造、运行、扩建和退役的需要;

    ⑵ 考虑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废物库的影响以及废物库可能的放射性与有害物质的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保证在设计寿期内为放射性废物提供与公众、环境间有足够的隔离和良好的包容性能,满足审管部门的要求;

    ⑶ 考虑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废物库建造与运行的经济合理性。

    2.2 选址的步骤
    废物库的选址通常包括初选和场址确定二个步骤。

    2.2.1 初选
    2.2.1.1 目标

    初选的目标是通过对区域初步调查和初步评价,选出2~3个候选场址。特殊情况下,经审管部门同意可以只对指定的场址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价。

    2.2.1.2 区域调查

    在本地区范围内对可能建立废物库的诸地区进行图上选址(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地形、水文、地震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或查勘。

    2.2.1.3 场地特性初步评价

    对各区域的地质稳定性、工程地质、气象和水文条件,社会和经济学因素以及业主和当地政府和公众的意向进行初步评价,选出候选场址。

    2.2.2 场址确定
    2.2.2.1 目标

    场址确定的目标是通过对候选场址的详细调查、评价和论证,确定一个推荐场址。

    2.2.2.2 详细调查

    对候选场址进行详细的自然条件和社会与经济条件的资料和现场调查,以便为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申请许可证提供必需的场址资料。

    2.2.2.3 场址特性评价和论证

    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从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各方面对候选场址的适用性、安全性和与环境相容性进行评价和论证分析,确定推荐场址。

    2.3 场址条件
    场址条件应以不影响废物库安全运行和废物库运行不影响附近地区的环境安全和社会与经济发展为原则。

    2.3.1 场址的自然条件
    — 地形地貌比较平坦、坡度较小的地区。

    — 地质构造较简单,地震烈度较低的地区。

    — 地下水位较深。离地表水距离较远的地区。

    — 工程地质状态稳定(无泥石流、滑坡、塌陷、冲蚀等不良工程地表现象),岩土的透水性差、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土层的地区。

    — 气象条件较好的地区。

    2.3.2 场址的社会与经济条件
    — 附近没有可以对废物库安全造成影响的军事试验场、易燃易爆与危险物生产或储存等设施。

    — 附近没有具有重要开发价值的矿产区、风景旅游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或经济开发区。

    — 交通方便和水、电供应便利的地区。

    2.4 应收集的基本资料
    选址阶段应收集候选场址区域范围内以下的资料:

    ⑴ 行政区划图(包括省、市、县)和人口分布资料;

    ⑵ 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图和交通运输资料;

    ⑶ 地形图和地貌特征与分布资料;

    ⑷ 地质、构造和地震资料;

    ⑸ 岩土特性资料;

    ⑹ 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料;

    ⑺ 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量、蒸发量、风向、风速、气温、灾害性天气等);

    ⑻ 辐射环境本底资料(包括区域g天然辐射本底水平及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动植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

    ⑼ 其他可能收集到的资料(例如军事设施、危险品仓库的位置等)。

     

    3  设计
    3.1 设计阶段的划分
    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1983年)的规定,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二类废物库,经主管部门同意,在适当加深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并获批准后可直接做施工设计。

    3.2 设计依据
    设计的依据包括以下文件:

    ⑴ 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文;

    ⑵ 审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

    ⑶ 设计合同及其附件。

    3.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 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 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42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GBJ 4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EJ/T 1108     密封箱室设计原则

    EJ XXXX     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性鉴定(报批稿)

    HAF 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HAF 501/02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

    3.4 设计原则
    废物库设计的一般原则如下:

    ⑴ 满足法规、标准的要求;

    ⑵ 有利于废物库的建造、运行、维修和退役;

    ⑶ 方便废物的回取;

    ⑷ 采用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安全、可靠和有效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仪器;

    ⑸ 经费概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5 设计输入
    设计输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⑴ 设计依据文件中要求的条件;

    ⑵ 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⑶ 设计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要求;

    ⑷ 拟收贮或处理废物的源项应包括废物的数量、物理性状、主要成分及其浓度(或百分比)、所含放射性核素及其活度浓度(或总活度)、非放有害物的组分及其浓度、废物包表面剂量率和表面污染水平等;

    ⑸ 场址条件应包括建筑占地(长′宽尺寸)、位置、自然条件、人为事故的影响等)。

    3.6 工程项目组成及总图布置
    3.6.1 工程的子项及其任务
    3.6.1.1 一类废物库

    一类废物库通常包括以下子项:

    ⑴ 废物和废源贮存车间,可以在一个车间内设置废物贮存区和废源贮存区,如废物和废源的数量都很大时,经过优化评估也可以分别设置废物贮存车间和废源贮存车间;

    ⑵ 废物处理车间,根据废物源项情况和废物库的接收准则,选择所需的废物处理、整备装置;

    ⑶ 实验室,包括废物处理和贮存所需的分析与测量实验室和辐射防护测量实验室;

    ⑷ 办公用房。根据场址条件,也可将办公用房与实验室设在一个建筑物内;

    ⑸ 专用车库,用于停放放射性废物运输车;

    ⑹ 车库,用于停放公务车和家用车;

    ⑺ 洗衣房,用于接收和洗涤工作服,通常也设洗净工作服的存放和发放点;

    ⑻ 备品备件和材料库,用于存放运行、检修所需的各种工具材料;

    ⑼ 室外工程,包括大门、围墙、室外管网、排水沟、排洪沟、护坡、绿化工程等;

    ⑽ 其他。

    3.6.1.2 二类废物库

    除废物处理车间,二类废物库的子项与一类废物库基本相同。对于规模较小的二类废物库,可以考虑合并一些子项。

    3.6.2 总图布置
    总图布置的原则如下:

    ⑴ 整个库区分为工作区、办公室和隔离区。工作区和办公室之间应相隔一定距离。放射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方向。库区围墙外应设立隔离区,隔离距离应保证库区周围公众的年有效剂量达到3.8.3.2规定的要求;

    ⑵ 尽量缩短废物的运输搬运距离;

    ⑶ 道路、管网的布置应方便与场外设施的连接、方便运行和维修的作业、有利于场区的排水和防止人流与物流的交叉污染;

    ⑷ 有利于气载流出物的扩散;

    ⑸ 预留发展区。

    3.7 工艺过程和布置
    工艺设计应保证满足废物库运行、检修和退役过程中,废物接收、运输、存放、回取、外运、废物处理与处置、去污与拆除等活动所需的系统、设备、仪器、搬运工具的需求。

    3.7.1 废物接收
    应考虑在废物库接收废物之前对拟接收的废物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核实的需求。

    3.7.1.1 核实

    应考虑对废物产生(或送交)单位申请送交的废物进行就地核实的需求。包括:

    ⑴ 核对废物的数量和标识,根据需要抽查废物的核素及其活度浓度(或总活度),以验证申请报告中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⑵ 检查废物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表面剂量率、表面污染水平、容器的完整性等);

    ⑶ 对核查合格的废物包施封,并按规定标识和记录。

    3.7.1.2 运输

    应考虑按GB 14500第13章“废物的运输”中的要求组织运输的需求。

    3.7.1.3 接收

    应考虑废物库在接收前检查废物包的表面剂量率和废物包上的封装和标识是否完好,以及将全部信息输入废物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需求。

    特殊情况下(如运输中的事故),应考虑按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废物包进行去污处理和(或)再包装的需求。

    3.7.1.4 废物的分类

    应考虑按GB 9133和国家环保局制订的放射源分类导则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源进行分类,并分别存放、处理与整备的需求。

    3.7.2 废物贮存车间
    3.7.2.1 分区

    应根据废物的数量和类别的具体情况,将废物贮存区分为废源存放区、废物存放区、接收与转运存放区和(或)衰变存放区。必要时,可增设较高活度(或较高剂量率)废物存放区。

    3.7.2.2 布置原则

    废物贮存车间的布置原则如下:

    ⑴ 废源和废物存放区应分开布置;

    ⑵ 废源应存放在有屏蔽盖板的贮存坑内。活度小或半衰期很短的废源(如校准源、某些医疗用源)可以存放在地面上的铁柜内;

    ⑶ 放射性废物宜存放在贮存车间地面上。根据废物的特性,可将地面库分成较低活度间、较高活度间、衰变存放间等。对高活度废物应考虑尽量缩短其搬运距离,其存放间应有适当的屏蔽墙(门)或迷宫式通道;

    ⑷ 废物和废源均应分类、分组排列存放,各组间留有一定的距离,以便日常的检查、监测、回取和转运,并留有对受损废物包进行再包装的场地;

    ⑸ 应采取措施,加强对高危险源的安全保卫;

    ⑹ 排风机房的布置应靠近需要排风的贮存坑。

    3.7.2.3 废物容器

    废物容器的特性应符合GB 11806和EJ XXXX《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性鉴定》(报批稿)中相应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采用标准包装容器。为了方便搬运和运输,可以将尺寸较小的废物包放在大的外包装内(小的废源可放在吊篮内)。

    3.7.2.4 运输工具、搬运设备和工器具

    ⑴ 运输工具

    应根据废物包的特性和运输路线的状况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运输车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应配置拴固用的机具和明显的放射性货运标识。必要时应设置屏蔽防护装置。

    ⑵搬运设备

    应根据废物包或空容器等物件的重量、尺寸、数量、放射性活度水平,废物库设计特点和搬运操作的条件,选择合适的搬运设备,如吊车(数控或手控)、叉车(电动或手动)、电瓶车、手推小车等。

    对废物包搬运设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 操作简便、行走平稳、安全可靠;

    ② 定位准确;

    ③ 满足废物包堆码高度要求;

    ④ 起重能力满足最重废物包、吊篮或贮存坑盖板的吊装要求;

    ⑤ 与容器、抓具、拴固件、外包装相匹配。

    ⑶ 工器具

    应根据废物包的重量、容器(吊篮、外包装)的形状和尺寸,以及搬运设备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吊装用工器具,如专用的抓具、拴固件、钢丝绳等。

    对工器具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 操作简便、安全可靠;

    ② 有足够的强度;

    ③ 有可靠的自锁或拴固机构;

    ④ 与容器(吊篮、外包装)和搬运设备相匹配;

    ⑤ 无尖锐棱角、毛刺,以免损坏容器和伤害人员。

    3.7.2.5 废物包和存放区的识别

    应考虑不同类别的废物包和存放区均应有便于识别的标识的需求,以免发生差错。通常用色码来区别不同类别的废物包和用编码来识别废物包。有条件时,可考虑在使用遥控操作搬运设备时,用条码技术来识别废物包。

    通常用不同的颜色或墙面(或地面)上的醒目文字来识别不同存放区。

    3.7.2.6 废物信息管理系统

    废物库应设置废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记录、修改、编辑、查询废物的信息,包括废物的特性、容器的特性、存放地点和位置、发送和接收单位、收发日期、事故和事故处理情况等。应考虑采取措施(如及时下载、设置备份、保存底稿等),保证信息安全的需求。

    3.7.2.7 废物的检查、回取、解控和处置

    ⑴ 废物库的布置和废物包的堆码与存放安排应考虑检查和回取的要求。

    ⑵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提供以下信息:

    ① 废物衰变到解控水平。以便及时送指定的填埋厂处置。

    ② 废物贮存时间达到审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便及时送低中放废物处置场或极低放废物处置场处置。

    3.7.3 废物处理车间
    废物处理车间通常应包括:废物分拣和存放区、处理与整备操作区、去污检修区、原材料存放区、风机房、配电间、控制室、办公室、工具间、卫生通道等。

    3.7.3.1 处理、整备工艺的选择

    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和后续处理与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优化选择合适的工艺,选用安全、高效、便于运行和检修、二次废物量少、包容性能好、技术复杂性小、节能和经济合理的技术和设备。废物处理与整备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14500第十章和第十一章规定的要求。

    密封箱室的设计应符合EJ/T 1108及其各种部件标准的要求。

    3.7.3.2 布置原则

    废物处理车间的布置原则如下:

    ⑴ 放射性操作区应与非放工作区隔离,二者通道处应设过渡间或隔离台;

    ⑵ 应考虑工艺过程的连贯性(如压实后的固定、焚烧后焚烧灰的固化),减少废物转运距离,方便运转操作;

    ⑶ 不同的处理或整备装置应设置在不同的房间内,避免交叉污染;

    ⑷ 原材料(如水泥、砂石料等)存放区应紧靠处理车间单独设置。

    3.7.3.3 废物包的转运

    应考虑处理、整备后对废物包进行检查(包括表面剂量率、表面污染水平和废物包完好性),以及检验合格后转运至废物库贮存的需求。

    3.7.3.4 二次废物的管理

    废物库设计应考虑废物库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整备和处置。可以根据本废物库和本地区的条件采取在本废物库或其它有能力的设施中处理、整备和处置二次废物。产生的非放废物可以在本废物库场址范围内或送交地方垃圾填掩场址处置。

    3.8 辐射防护
    3.8.1 辐射防护设计原则
    ⑴ 废物库的设计,必须符合GB 18871规定的原则和要求,为从事废物作业的工作人员和公众提供辐射防护措施。

    ⑵ 从事废物运输、接收、贮存、检查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受照剂量应不超过GB 18871所规定的限值。

    3.8.2 辐射分区
    放射性废物贮存库内的房间按其辐射水平和可能污染的程度分为二区,即控制区和监督区。废物贮存车间、贮源车间、废物处理车间所在区为控制区,其他工作间为监督区。

    3.8.3 辐射屏蔽设计
    3.8.3.1 屏蔽计算中源项的选取

    ⑴ 在确定贮存坑盖板及废物库墙体的屏蔽层厚度时,应选取所存废物内可能出现的活度高且γ射线能量较高的核素作为屏蔽计算的主要辐射源项,以适应未来贮存的需要。

    ⑵ 当废物堆放面积和体积均较大时,可选用半无穷大体源计算屏蔽厚度。

    ⑶ 由于废源库接收的不在用的或废弃的密封放射源均带有屏蔽容器,根据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其表面及一米处的剂量率应符合三级货包运输规定,即表面剂量率小于2mSv/h、距表面一米处小于0.1 mSv/h。屏蔽计算时,可选用点源及点源组合,按钴-60γ射线能量确定屏蔽层厚度。

    3.8.3.2 剂量目标值

    设计所采取的剂量目标值如下:

    ⑴ 从事放射性废物运输、检查、监测和贮存等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 mSv;库区周围公众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1 mSv。

    ⑵ 在进行屏蔽层厚度计算时,选用的剂量率值分别为:

    — 距盖板表面0.5米的剂量率不超过20μSv/h;

    — 各贮存间隔墙表面0.2米处剂量率不超过20μSv/h;

    — 库体外墙外表面0.2米处剂量率不超过2.5μSv/h。

    ⑶ 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按GB 18871 规定值执行。

    3.8.3.3 屏蔽材料

    废物库主体建筑物的墙体(高度2米以下)、贮存区内的隔墙、贮存坑及贮存坑盖板应选用质量合格的普通混凝土做屏蔽材料,混凝土的密度不低于2.2 g/cm3。

    3.8.4 辐射监测
    辐射监测设计应提供必要的手段和仪器,保证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工作场所的外照射水平和空气污染水平、以及废物的放射性水平和废物包的表面剂量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的要求。

    3.8.4.1 个人剂量监测

    采用个人剂量仪监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以了解放射性工作人员受照情况及做为对其职业照射评价的依据。

    3.8.4.2 工作场所监测

    ⑴ 外照射水平监测

    应提供可携式剂量率仪,对工作场所、废物桶、废源容器、屏蔽层外的外照射水平进行监测,以确定工作方式及贮存位置。

    ⑵ 表面污染监测

    应提供表面污染监测仪,监测工作人员皮肤与工作服、搬运工具、废物包装容器、工作场所等处的表面污染水平,以确定是否符合控制值要求及应采取的对策。

    ⑶ 气溶胶监测

    应提供可携式空气取样器,对气态流出物及工作场所、贮存间等地的空气采样,在放射性气溶胶监测仪上进行测量,以确定取样处的空气污染水平及应采取的措施。

    3.8.4.3 事故下的监测

    应提供上述仪表,以便在能发生的事故工况下,对上述监测内容进行测量,对事故影响作出评价。

    3.8.5 个人防护
    应为从事废物搬运、吊装、检查、贮存、监测等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个人剂量监测仪表和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衣、手套、工作鞋、口罩等)。

    3.8.6 环境监测
    应考虑对库区内、外环境实施监测,以便评价和证实废物库的安全性。

    3.8.6.1 外照射水平监测

    应选用便携式剂量仪表对库区内、外环境的外照射水平进行测量并与开工前的本底水平进行比较,以便对辐射质量现状进行评价。

    3.8.6.2 环境样品监测

    应为库区内、外环境中的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动植物等样品测量提供必要的仪表。

    3.8.6.3 监测仪表

    应选择灵敏度较高的低量程仪表,以满足环境监测工作需要。

    一类废物库应尽可能建立自己完备的监测系统,包括核素分析及低本底监测仪。二类废物库可视实际情况配置必要仪表或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析测量。

    3.8.6.4 记录与数据保存

    应为所有监测记录与数据的长期妥善保存提供相应的手段和设备。

    3.9 建筑
    3.9.1 建筑布置
    ⑴ 放射性废物库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应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同时应能防止非获准的人员进入库房。

    ⑵ 废物库的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污染。人流的路线应遵循从低辐射区进入高辐射区的原则。

    ⑶ 废物库入口和走道处应设置指示牌和警告牌。不同辐射分区应采用不同色标;

    ⑷ 工作人员进入或离开贮存区或废物处理操作区,必须通过过渡间或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处应设置手/脚污染监测装置。贮存区或废物处理操作区不能作为通向其他作业区通道的一部分;

    ⑸ 建筑布置应充分考虑废物装卸、运输和处理等操作空间以及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贮存场地的需要。

    3.9.2 建筑防火等级
    废物库设计应符合GB J16的有关规定,废物库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丙类设计,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

    3.9.3 地面设计
    废物库地面设计应符合GB 50037的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去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染,贮存区和操作区的地面层应平整,并涂装涂料,其底层应设置防潮层,还需考虑汽车、叉车的通行和物件可能跌落的冲击作用。

    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防止贮存区进水,防止墙体与基础之间渗水。

    3.9.4 屋面设计
    废物库的屋面设计应符合GB 50207的有关规定,屋面的防水等级为“I”级,库房不应设置内落水。屋面设计应有防止结露的措施。

    3.9.5 建筑涂装
    废物库内应根据辐射屏蔽设计要求布置钢筋混凝土外墙和内墙。库区的墙面、地面和废源的贮存坑应按工艺要求涂装涂料。涂层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 涂膜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稳定,至少在七年内不出现起泡、裂缝、粉化等外观缺陷;

    ⑵ 涂层要易于修补;

    ⑶ 光滑且易清洁;

    ⑷ 涂层系统应通过试验证明漆膜具有良好的附着力和去除放射性污染的性能;

    ⑸ 设计中应详细说明混凝土表面涂装涂料的技术要求:包括涂料品种和面漆颜色,涂料的性能和试验验收要求,基层表面的预处理,涂料施工和质量检验等。

    3.9.6 门窗设计
    为了防止可能的盗窃和放射性气溶胶向外泄漏,库房通常不设窗户。如需窗户,应采用固定窗,设置在2.5m以上,并设防盗栅栏。库房的外门应满足防盗和半气密的要求。

    3.9.7 地下部分设计
    地下和半地下废物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式结构,并采用有效的防水措施。

    3.10 结构
    3.10.1 基本准则
    ⑴ 废物贮存库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各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变形、抗裂、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设防区的结构,应按GB 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⑵ 废物库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处于地震设防区的废物库,其抗震设防分类按GB 50023的规定为乙类。

    3.10.2 结构荷载和荷载组合
    ⑴ 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遵循GB 50007的有关规定。

    ⑵ 结构荷载和荷载组合应遵循GB 50009的有关规定。

    ⑶ 处于地震区的废物库应遵循GB 50011的有关规定。

    ⑷ 混凝土墙和地坑的设计应考虑大气温度变化产生的效应。

    ⑸ 废源贮存坑盖板应考虑盖板叠放时荷载和吊物从吊钩垂落引起的冲击力。

    ⑹ 地下、半地下的废物库应考虑地下水的作用效应。当有充分理由证明在使用期内地下水和上部滞水等不会对地下室产生水力作用时,可不考虑地下水的作用。

    3.10.3 混凝土结构
    ⑴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遵循GB 50010的有关规定。

    ⑵ 混凝土结构厚度由辐射防护设计决定,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并符合GB 50010规定的有关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

    ⑶ 废物库外墙内侧,废源贮存坑的墙和盖板宜采用精制模板,处理后用作油漆涂装的基层,不宜采用水泥砂浆抹面。

    3.10.4 废源贮存坑和盖板设计
    ⑴ 为满足辐射屏蔽要求,盖板周边均要设计成企口,盖板铺设后不应出现通缝。企口尺寸不小于100mm。盖板相互缝隙和盖板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尺寸不应超过10mm。

    ⑵ 盖板的分块应与吊车起重量相适应。

    ⑶ 为了保护盖板周边不会因吊运的撞击造成边角损坏,盖板周边和企口处、墙与盖板的接合处应包镶角钢。

    ⑷ 盖板铺设后要求平整,盖板吊钩不宜高出地面,吊钩部位要求光滑和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3.10.5 地下或半地下的废物库设计
    地下或半地下的废物库应遵循GB 50108的有关规定。防水等级为二级,采用防水混凝土,混凝土抗渗等级不低于S6。结构外侧宜采用防水措施。

    3.11 通风
    3.11.1 通风设计原则
    放射性废物库的通风设计原则如下:

    ⑴ 通风设计应确保气流组织由放射性水平低的区域流向放射性水平高的区域;

    ⑵ 从事开放性操作的区域(如密封箱室内)和在正常条件下有可能受放射性污染的区域(如贮存镭源的贮存坑和废物处理操作间)应单独设立通风系统,以免交叉污染;

    ⑶ 应根据场址气候条件决定是否设置机械进风。对沙尘较多的地区应设置有效的进风过滤系统,防止室外的沙尘进入,抑制放射性污染扩散;

    ⑷ 应采取措施保持特定区域(如密封箱室)内在运行和停运工况下的适当负压,以防放射性气载物泄漏和扩散;

    ⑸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和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⑹ 除上述要求外,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EJ/T 1108、GBJ 19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3.11.2 通风换气次数
    通风换气次数如表1。

    表1 通风换气次数表

    工作区
     换气次数
     负压Pa
     
    非放工作区
     约2次/时,或自然通风
     常压
     
    废物贮存车间
     约2次/时
     约20
     
    排风机房
     约4次/时
     约30
     
    废物处理车间
     约5次/时
     约50
     
    工作箱
     不小于5次/时
     200~300
     

     

    3.12 给排水
    放射性废物库的给排水设计原则如下:

    ⑴ 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的贮存库内不应设置供水点,以防漏水造成废物包受浸和放射性污染扩散;

    ⑵ 应采取措施,将有可能因放射性泄漏而污染的上水系统与其他的生产上水、生活上水隔离;

    ⑶ 应采取措施,将有可能受污染的生产下水和排水系统与其他非放系统隔离,并单独收集和处理;

    ⑷ 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和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⑸ 除上述要求外,给排水系统(包括消防)的设计应符合GB J13、GBJ 14、GBJ 15、GBJ 16和GBJ 140规定的要求。

    3.13 电气
    放射性废物库的电气设计应满足GB 50034、GB 50053、GB 50054、GB 50055、GB 50057、GBJ 45等规范的要求。

    3.14 通信
    放射性废物库的通信设计应满足GBJ 42的要求,并考虑多种手段的可靠性。

    3.15 安全保卫
    应根据放射性废物库的放射性源项和周边社会与安全环境情况参照HAF 501/01和HAD 501/02的规定设置适当的安全保卫系统,包括出入口控制系统、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和(或)库区周界照明和报警系统。

    3.15.1 出入口控制系统
    应在废物库区的出入口,特别是废物贮存车间和废物处理车间的出入口设置合适的控制系统,如证件检查、可视对讲、密码输入或读卡控制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出入登记系统和(或)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相连,以便确认、记录和(或)监视出入人员。

    3.15.2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工艺操作室内监视系统、室外监视系统和监控室组成。

    ⑴ 应在废物贮存车间和废物处理车间内的适当位置设置适当数量的变焦云台摄像机,供工艺操作和室内监视用。

    ⑵ 应在出入口和库区周界控制处设置室外监视摄像机,供识别与记录出入人员和遥控出入口用。

    ⑶ 监控室应装置足够的电视屏和画面转换器,遥控出入口和周界照射灯的开关。

    ⑷ 废物贮存车间及其吊车的电源控制与报警系统应设置在监控室内。

    3.15.3 周界照明和报警系统
    周界照明和报警系统应包括废物贮存车间、废物处理车间和废物库区周界照明灯、入侵探测器和报警器以及监控室的报警器。

    3.16 环境影响与辐射安全评价
    3.16.1 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文件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的篇章,论述辐射环境质量现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阐明设计选取的剂量约束值及评价结果,并详细说明设计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3.16.2 辐射安全评估
    说明设计中所采取的辐射安全措施;阐明设计选取的目标值;计算从事废物收贮作业中各类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及评估结果。

    详细说明设计所采取的辐射安全措施。

    3.17 事故预防和应急
    设计应考虑预防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3.17.1 可能发生的事故
    应考虑在废物收贮过程中最可能发生的二种事故:

    (1)废物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撞车或着火);

    (2)废物桶装卸作业中,废物包跌落。

    以及由上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废物容器损坏、废物散落出来或放射性气溶胶释放的后果。

    3.17.2 事故预防措施
    应针对可能发生的预期事故及其后果,按GB 14500第十三章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17.3 事故应急措施
    应针对可能发生的预期事故及其后果,按核安全部门的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措施。

    3.18 退役
    3.18.1 一般原则
    在设计中应该考虑方便将来废物库的退役,包括:

    ⑴ 在可能受污染的地面墙面和工作表面使用光滑的、无缝的、不易吸收污染的材料和(或)容易去污的或剥离的涂料;

    ⑵ 建筑物、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应考虑有足够的通道和空间以便于去污与拆除操作以及人员和机具的出入;

    ⑶ 设备和管道布置应防止放射性物质在系统和局部地方沉积,并考虑就地去污的可能性;

    ⑷ 考虑适当的通风系统,以防在运行和退役去污、拆除作业中可能出现污染扩散。

    3.18.2 退役计划
    设计阶段的退役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 退役设施的放射性源项估计;

    ⑵ 退役的目标和终态的辐射测量要求;

    ⑶ 拟采用的退役方案(包括特性调查、清除放射性物质和废放射源、去污、拆除、终态辐射测量)和使用现有技术实施安全退役的可能性;

    ⑷ 设施退役和退役废物管理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⑸ 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中对退役计划不断进行评估、细化与更新的要求。

    3.19 质量保证
    3.19.1 一般要求
    放射性废物贮存库的设计应按照设计质量保证大纲进行。质量保证大纲应保证本规范所涉及的活动、系统、设备、建筑物和材料均处于受控状态,并满足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19.2 质量保证大纲的基本要求
    ⑴ 建立质保体系和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保证提供必要的资源;

    ⑵ 根据废物库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并实施质保程序,确保设计的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修改和设计文件的交付与交付后的服务的全过程都受到应有的监督和控制;

    ⑶ 设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聘用和培训;

    ⑷ 设计文件的控制和保存。

    3.20 人员编制
    废物库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应根据精简的原则,考虑废物库的性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营运单位的管理体制以及废物库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表2是一类与二类废物库的日常操作所需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表。废物收集与运输、设备仪表检修等人员未计入在内。

    表2 岗位设置及人员表

    岗位
     人员(人)
     
    一类库
     二类库
     
    行政管理人员
     2
     1
     
    操作人员
     5
     4
     
    辐射防护、环境监测人员
     1
     1
     
    监控人员(监控室)
     1
     1
     
    保安人员
     4
     4
     
    合计
     13
     11
     


    4  建造
    4.1 总则
    4.1.1 引用标准
    GB 5210           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 —— 拉开法

    GB 6514           涂层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

    GB/T 9750        涂层产品包装标志

    GB/T 13452.2   色漆和清漆  漆膜厚度测定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76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1.2 质量计划
    建造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不但要有明确的施工技术方案,还应有详细的质量计划和保证质量的措施,明确包括隐蔽工程验收、预制构件验收等质量检查点和停工待检点。施工组织设计应通过审查和建设单位的批准。

    4.1.3 不符合项处理
    不符合项(不符合施工图、公差界限、技术规定并对结构承载力和正常使用产生影响的事项)一经发现即需寻求改正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当改正措施未能实现时,建设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不符合项的报告、处理和验收都要有详尽的记录。

    4.2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应遵循GB 50202规范的要求,并在土石方开挖完成后,在验槽前应进行基坑和边坡的地质编录,并记录开挖后地基的原始地质状况。

    4.3 钢筋混凝土工程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GB50204的有关规定。

    4.3.1 材料、材料运输和贮存
    ⑴ 钢筋混凝土的材料包括:钢筋、水泥、外加剂、沙石骨料和拌和用水等,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

    ⑵ 钢筋进场除有出厂检验报告、钢筋合格证书外,现场应按规定抽样试验,证明合格后才能使用。

    ⑶ 每批水泥进场应有车辆运输单,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应对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水泥的贮存和运输应避免不同性质、级别、质量的水泥混合和防止恶劣天气的影响。不同水泥应分类存放,并需有明确的标记。

    ⑷ 骨料的级配、清洁度、均匀性及硫酸盐和氯化物的含量都应满足现行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不同级别的骨料应分批单独贮存,以避免混杂。

    ⑸ 商品混凝土的使用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混凝土制作厂需具有生产混凝土的执照。每批混凝土需有明确的发货单,包括:制作厂,收货工地,混凝土的特性和指标,搅拌混凝土的材料和配比,卸入运输车的时间,使用期限等。

    4.3.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⑴ 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不但要满足强度和抗渗要求,而且应保证混凝土的和易性和稠度,使混凝土在所采用的浇注条件下能顺利地注入模板内并包住钢筋而无离析或过量泌水。

    ⑵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现场实际使用的水泥、骨料、外加剂和拌和用水,并应考虑骨料含水量的影响。

    ⑶ 混凝土配合比的最后确定和试验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批准。

    4.3.3 混凝土搅拌
    混凝土的搅拌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必须有一份详细的记录以说明:各种材料的批号;采用的配合比;此混凝土在结构中的大致部位;试块的编号和数量;搅拌和浇注的时间。

    4.3.4 混凝土的表面处理
    ⑴ 混凝土的施工缝在初凝时应使用压缩空气或压力水彻底冲刷,清除表面碎石、浮浆和油污。长期停顿后的施工缝表面需清洗、润湿,为使接合缝处混凝土饱和,在浇混凝土前用压缩空气将多余水清除。浇注的第一层混凝土应采用细骨料,并提高水泥用量。

    ⑵ 为了保证混凝土表面方便涂装涂料,要求采用精制模板,脱模后混凝土表面要求颜色均匀,无混凝土剥皮、分层和锈斑,无发展性裂缝。模板所涂脱模剂不得污染混凝土,造成后续涂装困难。施工单位应对脱模剂进行适应性试验。

    4.4 预制盖板
    盖板的模板要求见4.3.4条,盖板制作的尺寸允许偏差:

    长度、宽度为                                                                ±5mm

    高度为                                                                            +3mm

    对角线为                                                                        ±5mm

    表面平整度(包括端面和侧面)    2m 靠尺检查为3mm

    4.5 涂料施工
    4.5.1 涂料要求
    ⑴ 涂料的采购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核实生产厂所完成的试验。涂料在现场应进行抽样鉴定试验,复核涂料厂所提供的材料性能。

    ⑵ 涂料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内,包装容器的标准按GB/T 9750执行。

    ⑶ 涂料的贮存和运输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涂料应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贮存,不得在室外存放,防止日光照射,并隔绝火源,远离热源。涂料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并应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涂料使用前应检查原始包装的完整性,如果容器有泄漏或已被打开,则该容器内产品不宜使用。

    ⑷ 涂料生产厂应向买方提交下述技术资料和样品:

    —— 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 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 涂层系统的技术数据;

    —— 详细的施工说明书;

    —— 涂覆整套涂层系统的样板。

    4.5.2 混凝土表面处理
    ⑴ 新浇灌的混凝土应在25℃、相对湿度50%条件下经过至少28天的自然干燥或与此效果相当的干燥时间,使水分蒸发达到含水率的要求。

    ⑵ 涂装前混凝土基层必须干燥,在基层深度20mm的范围内,含水率平均值不应大于6%。若所用涂料另有要求,则应满足涂料说明书的规定。

    可采用称重法或塑料薄膜覆盖法确定基层含水率是否合格。

    ⑶ 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没有连续错位,凹陷(小孔)表面积小于1cm2,且深度小于5mm,表面要去掉所有浮浆、固结物、脱模剂、油污、灰尘及其他有害物质。

    混凝土表面必须进行预处理,如洗涤、冲洗、烘干、刮削、打磨、喷射、除尘等。凹坑处用涂料配套腻子或涂料生产厂规定的产品填平。

    4.5.3 涂料施工
    ⑴ 涂料施工应按涂料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混合、搅拌、稀释等准备工作。涂料开桶后应防止灰尘和砂粒等杂物污染。超过贮存期限的涂料不宜使用。在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涂层系统施涂面积大于40m2的参考表面,作为永久性的参考面,以建立验收的参考标准。

    ⑵ 除另有规定外,涂料施工应在温度5~30℃,相对湿度小于85%的环境中进行。

    基层表面要干燥清洁,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

    ⑶ 表面处理完成后应尽快涂漆。对于地板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涂漆:

    —— 对于通行区域为1小时;

    —— 对于无人穿行或封闭房间为10小时。

    各道涂层涂覆后的干燥时间按涂料说明书的规定。

    ⑷ 涂料的施工方法应遵照涂料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涂层的道数和厚度按有关的涂料文件执行。

    最后一道面漆(除个别设备安装后无法接近的区域)宜在安装和现场施工的最后阶段进行涂覆。

    对超过涂装间隔期限的已有涂层,在涂覆下一道涂层前,应对已有涂层表面采用适当的方法(如清洗、砂纸打磨、真空吸尘)进行处理,去除油脂、污物和灰尘,并将涂层表面打毛,以增强涂层间的附着力。

    在涂覆下一道涂层前及涂装完成交工前,应对已有涂层的损坏部分进行修补,按与原有涂层相同的要求对损坏部分及边缘进行表面处理后涂覆原涂层相同的涂料。若某一区域面上涂层的修补面积超过20%时,应对该区全部再涂一道。

    ⑸ 涂料施工现场的通风和安全措施应遵循GB 6514的规定。

    4.5.4 涂装质量的检验
    ⑴ 涂装前应按要求规定逐一检查基底表面预处理的质量。

    ⑵ 漆膜外观应无裂缝、漏涂、流挂、起皱、凹陷、气泡等缺陷,漆膜应光滑平整。

    漆膜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涂料产品样板和参考面一致。

    ⑶ 漆膜厚度按GB/T 13452.2进行检查。一般每200m2监测一次湿膜厚度,每次至少取10个以上的测点,所有测点的漆膜厚度应达到或超过规定值,湿膜厚度规定值按干膜厚度规定值除以固体含量固体百分比计算。

    ⑷ 附着力测试可参照GB 5210的有关要求采用拉开法附着力测试仪器进行。一般每1000m2监测一次附着力,每次至少5个点,并至少取其中3点的平均值为测试结果,每点的测量值与平均值的误差不超过15%,附着力应大于1.5MPa。

    ⑸ 涂装工程验收时,还应检查各项文件和记录,包括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4.6 土建工程验收
    土建工程验收应遵循GB 50300的有关规定。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吊车梁施工等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土建工程的验收。土建工程验收也可以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

    4.7 安装工程
    ⑴ 工艺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应满足设计文件的具体规定。

    ⑵ 风机和风管的安装应执行GB 50243的有关规定。

    ⑶ 吊车安装应执行GB 50276的有关规定。

    ⑷ 给排水工程安装应执行GB 50242的规定。

    ⑸ 电气装置安装应执行GB 50150、GB 50168、GB 50169、GB 50170、GB 50171和GB 5017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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