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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三章

    2016/12/6 14:22:25

     第三章绿色发展
      第十五条(绿色行动)
      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本市鼓励环保产业发展,促进环保产业信息的交互与共享。
      第十六条(生态红线)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滩涂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生态补偿)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八条(产业政策与产业布局)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第十九条(产业指导目录)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差别排污收费、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产业链)
      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制造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平。
      第二十一条(绿色建设)本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二条(绿色交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第二十三条(绿色办公)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四条(物资循环利用)
      本市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防治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五条(控制一次性用品使用)
      宾馆、超市、餐饮、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有偿使用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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